信托文化 | 信托財產的運用有什么限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蔽幕峭苿右粋€行業穩健發展的動力之源,文化約束著一個行業各個參與主體的行為規范。由此可見,“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轉型發展的源動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責任”。
信托行業因其私募特性,并不為大眾所熟悉。為了讓投資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識,東莞信托從中國信托業協會和中國銀行保險報聯合編制的《信托知識百問百答》中,精選出知識點,形成不同主題內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踐行投資者教育責任。
本期為信托知識精選第四十五期,主要為大家普及信托公司如何規范管理運營信托財產。
本期關鍵詞:信托財產、賣出回購
信托財產的運用有什么限制?
答: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監管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但是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什么是賣出回購?信托公司可以用這種方式管理信托財產嗎?
{ruguo:pager}答: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賣出回購”是指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先行賣出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特定資產(國債、股票等),再按固定的價格在到期日從交易對手處將該項特定資產買回的資金融通行為,其本質是交易對手利用特定資產進行融資。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來源: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和中國銀行保險報聯合編制的《信托知識百問百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