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監管前移 行業洗牌在即
2015-12-21 來源:一財網
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發出征求意見通知。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包括了對私募行業募集行為、信息披露、托管服務、投顧管理、內控制度到基金合同等一整套行為規范,基本涵蓋了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所涉的主要的法律關系。
“之前備案登記、強制信息披露、設置負面名單等均屬于事后監督,這批規范的出臺意味著對私募行業的監管由事后向事中前移。雖然大部分僅是指引,但對行業規范運作的功能不可小覷。”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著名私募律師秦政稱。
事實上,這批規范的出臺的確在私募圈引起了不小的反響,不少私募機構負責人表示文件對于行業規范化發展意義重大。那么在私募大佬眼中,這批規范最大的亮點何在?
明確募集/銷售主體
“和之前我們在實際中的運作相比,區別較大的一點是明確了募集/銷售主體。”上海景林資產董事總經理田峰稱,規范最大的看點之一在于《辦法》將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分兩種: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
《第一財經日報》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此前在私募基金的募集環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的推介行為的界限不夠清晰,“募管權責不清”的問題催生了不少行業亂象。比如一些私募和第三方銷售機構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此次募集主體得到明確,私募基金拆分銷售也被明確禁止,私募銷售機構今后的銷售行為將會更為健康、規范。”格上理財分析師雷蕾告訴本報記者,現有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對公司財力、人力、設備等均有一定要求,且申請流程耗時較長。“按此規定,行業內能夠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數量可能會大幅減少,不具備一定資金實力、合規性較差的募集機構將被淘汰出局。”雷蕾稱。
伴隨著募集主體的明確,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的宣傳及推介方式也得到了細化。“不能公開宣傳”得到再次強調的同時,此前爭議頗大的“朋友圈賣私募是否違規”問題也得到了明確。
“不公開宣傳不宜靜態理解,它應和特定對象調查、推薦材料內容和信披、禁止推介行為和禁止推介載體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結合起來理解。例如微信朋友圈,之前就一直有爭議,這次就明確了在未經過特定對象調查的微信朋友圈開展推介活動屬于違規行為。”秦政稱。
無獨有偶,田峰也表示宣傳推廣方面的范圍、內容和形式均更加明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承諾收益等違規現象將會被全面禁止。“公開場合不能講產品的,但是可以講策略、講品牌、講公司發展,或者說在基金業協會注冊的基本信息。此外還專門提到了微信或者其他的互聯網手段,這些需要更加注意。”田峰稱。
規范力度加強
公開宣傳遭到明令禁止,不少人士表示,第十六和第十七條“只能向特定對象推介”和“細化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同樣值得關注。因為這意味著陽光私募行業蓬勃發展中,一味追求做大管理規模,“只募資金不看人”的情況將得到有效遏制。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統計,截至12月14日,已備案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4625家,比1月底的6974家增加約1.7萬家。從產品角度看,已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24464只,比1月底的8846只增加1萬余只。
行業規??焖贁U張的同時,私募基金選擇客戶時“饑不擇食”的亂象卻也頻頻發生。“一些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地毯式地向社會大眾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進行基金產品的推介,不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也會受到投資煽動。”格上理財研究員梁曉丹舉例稱。
“這個行業不缺乏‘英雄好漢’,但是怎么定義你的客戶、選擇你的客戶的時候,我們行業常常不會拒絕客人,不太適合客人的投資風格的話,不應該做積極的擴張。”深圳菁英時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羅志鵬稱,需要按照調查程序,嚴格評估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特定的合格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求意見稿也對合伙型、公司型、契約型基金提出3個合同指引,其中契約型基金的合同指引備受私募人士關注。
上海申毅投資董事長申毅介紹稱,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私募基金的備案制蓬勃發展使得契約式基金取代信托通道和公募子公司成為市場的主流。“從監管意見上來看,目前環境下,契約式基金是最符合監管標準的,達到了監管所有的要求。這種形式得到資金渠道的認可要慢慢來,但會是大勢所趨。”而秦政則認為,私募機構發行的契約性基金,由于在設立、投資標的、行為、利益分配、稅收、決策機制、項目管理和退出方面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自治空間比較大,存在內控,信息披露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為防范風險和保護投資人權益,有必要在合同方面為契約型基金設置比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更為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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