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辦法全文)
來源:和訊信托網
為建立信托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托業風險,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并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和“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的戰略方針。目前證券業、保險業以及期貨行業均已建立行業保障基金,在化解行業風險,促進金融穩定等方面均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我國信托行業作為管理資產規模僅次于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近年穩步發展。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2.95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832.6億元,稅后利潤440.86億元。
信托業已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一個重要支撐。信托資產的68.8%投向實體經濟領域,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其中:投向工商企業3.15萬億,占比24.32%;投向交通等基礎行業2.66萬億元,占比20.54%;投向房地產1.27萬億元,占比9.8%;投向礦產能源2708億元,占比2.08%;投向金融業4.04萬億元,占比31.2%(其中投向證券1.67萬億元);投向其他領域1.56萬億元,占比12.06%。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產能過剩問題顯現,以及受房地產市場變化等因素影響,2013年下半年以來,信托業風險也開始顯現并逐漸增多。個體風險如不能有效進行處置和化解,可能引發行業風險,影響信托業發展的可持續性,甚至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一定沖擊。由于信托業“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行業屬性,迫切需要建立行業自身維護穩健發展的長效機制。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精神,建立信托行業有效化解風險、維護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借鑒其他金融行業的成功經驗,銀監會對設立信托行業保障基金進行了深入研究。經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報告并請示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和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銀監會積極推進,與財政部共同起草了《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規定,以確保有關工作依法合規、平穩推進。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分為七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保障基金的性質、基金管理人、基金重大事項決策人,以及信托業風險處置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明確了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目標,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的組織原則及其職責。
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明確了保障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要求保障基金公司建立自有資金與基金資金的風險隔離機制,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低風險、高流動性方式。
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規定了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主要救助情形,以及使用保障基金的程序和條件。
第五章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明確規定了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規則。
第六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機構對保障基金以及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的主要規則。規定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限和實施時間等。
三、《辦法》如何界定保障基金的性質與定位?如何理解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答: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其根本目標在于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托業風險,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
保障基金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設計推出的,保障基金完全由行業自籌,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信托公司共同出資設立。
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后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考慮到保障基金公司專司信托業風險處置的現實需要,賦予其市場化運營機制,日常運營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更便于對信托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以及化解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風險,更好地協同保障基金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
四、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是什么?為什么實行統一而非差異化的籌集標準?
答:信托公司和通過信托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因此,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者認購,基金權益也歸認購人享有。
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為:一是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三是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銀監會一向主張“扶優限劣、差別監管”,根據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由于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根據近年來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漸成熟完善后,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信托公司風險水平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
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使用保障基金的程序和條件?
答: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在前三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第五種情形下,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只有在第四種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并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
六、保障基金公司、保障基金理事會與保障基金是什么關系?如何監管保障基金公司?
答: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并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并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監管機構報告?;鹄硎聲凑帐袌龌瓌t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負責組織產生,其理事成員主要從信托公司推薦產生。
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銀監會的日常監管,包括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規范全面的持續監管。同時,保障基金公司經營的各項業務均需要符合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核心監管指標的要求。
七、設立保障基金如何防范道德風險?
答:《基金辦法》第五條已明確,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風險。
對投資者而言,行業保障機制明確要求在“賣者盡責”前提下切實落實“買者自負”。如果賣者(信托公司)已經履職盡責,出現的風險都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在賣者(信托公司)未充分盡責的情況下,將由信托公司及其股東承擔相關賠付責任,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保障基金對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于維護信托行業穩定,有助于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附:
中國銀監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發[2014]50號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中國信托業協會:
為規范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托業風險,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財政部聯合制定了《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財政部
2014年12月10日
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托業風險,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第三條 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保障基金設立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風險。在信托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托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
第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信托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并向國務院報備。
保障基金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辦法等制訂公司章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向國務院報備。
第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以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
(二)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
(三)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托業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
(四)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第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管理,確保公司平穩運行,切實履行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日常運用的職責。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職盡責造成保障基金的損失,應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擔。
除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信托業風險處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資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投資渠道。
第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保障基金公司對其獲悉的各項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負責組織產生,理事人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推薦,經行業半數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產生。
基金理事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基金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籌集規則和籌集標準;
(二)依據本辦法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對保障基金公司籌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進行監督,審議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標準。
基金理事會應當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一)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保障基金資產與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資產分別列為受托資產和自有資產管理,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應當按照安全性原則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
(二)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
(三)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情形,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四)項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并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五)項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障基金因使用導致余額減少時,先扣減由歷年留存凈收益等來源產生的公共積累部分。公共積累部分扣減完畢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為權重扣減其基金余額。
第五章 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凈收益率高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計入基金余額。收益率低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和新發財產信托認購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與信托公司結算。
投資性資金信托和融資性資金信托認購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與信托公司結算。信托公司在每個信托產品清算時向其認購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發生信托產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墊付。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當設立保障基金專項賬戶,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認購者的資金及其應享收益,真實記錄保障基金的歸集及支付。信托公司應當按季度與保障基金公司核對認購保障基金的資金余額、變動和支付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保障基金公司特點和信托業監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加強對保障基金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報告制度,按年度編制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并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后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占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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